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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意见》

为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的制度优势,市高法院出台了系列制度文件,并选取了一批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工作经验、案例和文书予以印发。以此推动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小额诉讼的重要意义,依法推动小额诉讼“应适尽适”,并要求各法院尊重和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鼓励和提倡各法院积极创新,努力形成具有重庆法院特色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经验。


8月3日,市高法院发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意见


为深入推动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的制度优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把握适用条件,推进小额诉讼程序应适尽适


第一条 【适用标准】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重庆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重庆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每年根据重庆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具体的标的额标准。


第二条 【不适用情形】 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除前款所列不适用的情形外,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原则上均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三条 【标的额确定】 案件标的额根据当事人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利息、违约金、财产损失等,如果其提出确定金额的,应当将当事人起诉之日确定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方法的,应将按照其方法计算至起诉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


对于抚养费、赡养费等纠纷,如果其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如果当事人主张定期给付而仅提出费用计算标准的,按照费用标准计算至起诉之日的金额为案件标的额。


二、有序规范适用程序,提升小额诉讼质量效率


第四条 【立案要求】 对符合起诉条件且适宜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均应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五条 【诉讼收费】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授权制定的相关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六条 【审理方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倡导实行“优先排期、程序简化、快速审理、要式文书”的审理方式。


第七条 【送达方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以简便、快捷、稳妥地通知当事人为原则,可通过电子送达辅助平台、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传真等简便且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进行送达、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


第八条 【简化庭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告知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后,可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但应当有效保障当事人庭审中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 【庭前准备】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严格遵守有关审限的规定;审判人员以简便方式做好庭前准备,原则上一次开庭审结,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


第十条 【调判结合】 办理小额诉讼案件,立案前应做好诉前调解工作;立案后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判。


第十一条【裁判文书】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裁判文书说理;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健全程序转换机制


第十二条 【异议审查】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异议作出口头裁定的,计入笔录。


第十三条 【程序转换的限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不得随意转换程序;除当事人提出异议外,承办法官认为不宜再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应当报请庭长审批同意后转为适用其他程序规定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的,除发生必须适用合议庭审理的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四、健全小额诉讼审判组织,加强小额诉讼专门化建设


第十四条 【程序分流】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简案快速筛选分流机制,指定具体人员从事案件繁简程序分流工作,对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优先分流。


第十五条 【审判组织】 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小额诉讼审判团队建设,坚持快速审理、专业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数量、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指定相关部门、审判团队主要负责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也可组建小额诉讼审判中心审理小额诉讼案件。


第十六条  【专业审判】 加强小额诉讼专业化审判建设,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常见民事类案组建物业服务合同、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买卖合同、产品责任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小额诉讼专业化审判团队,积极探索小额诉讼专业化审判。


五、坚持科技与改革深度融合,积极推进小额诉讼电子化


第十七条  【在线诉讼】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优先采用在线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采用在线方式开展诉讼活动的,适用全流程网上办案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无纸化立案】 对于网上立案的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严格执行有关无纸化立案的规定,除必要的证据材料外,对诉状等立案材料不得要求再提供纸质版本。


第十九条  【电子送达】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首选以电子方式开展送达,逐步提高电子送达率,尤其是要提高对被告方的电子送达率。


第二十条  【全流程无纸化办案】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坚持送达流程电子化、审判电子化、文书制作电子化,对审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诉讼材料,原则上采用电子档案的方式归档。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问题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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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高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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